立院二讀通過法庭直播 法官協會反對

(本報訊)立法院院會周五(23日)處理將「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」逕付二讀通過,爭議中的「法庭直播」闖關成功,距離修法成功,只剩下三讀表決。

民眾黨立法院黨團提出的法庭直播修法,是為落實2017年總統府司改國是會議決議。該修正草案明定法律審採「原則公開、例外不公開」,事實審則採「原則不公開、例外公開」方式進行公開播送。當法庭空間無法容納合理人數進行旁聽時,法院可運用科技設備將開庭之聲音、影像傳送至延伸法庭。

據了解,目前最高法院大法庭、以及憲法法院,都已經有法庭直播的實踐,但都是限於「法律審理案件」,與「事實審理案件不同」。

法官協會:法院不是流量秀場

中華民國法官協會日前發布聲明表示,部分立委日前提案修法推動法庭直播,但「公開審理」並非透過「法庭直播」才能落實,法院不是秀場、當事人更不是網紅,呼籲別讓事實審法院變成流量秀場。

法官協會表示,司法公信力確實有待提升,但「法庭直播」從來不是問題所在,更不是解方,這樣的修法方向,恐怕會有「所為何來」的重大疑慮。

女法官協會:攸關基本人權

中華民國女法官協會也發布聲明指出,事實審法庭直播事涉層面甚廣,如證人證述的真實性、被告訴訟權保障、社會輿論對審判獨立的潛在干擾等問題,皆須審慎面對,若未配套完整,可能對審判公正性、程序公平與司法尊嚴造成重大影響。

大陸法庭直播已逾945億次

根據維基百科記載,2013年12月11日,《中國庭審公開網》正式開通。中國庭審公開網由《中國法院網》開辦,目標是:審判流程公開、裁判文書公開、執行信息公開。

中國法院庭審直播網開通後,通過該網任何人都可「旁聽」全國各地法院的庭審直播。網址是: http://tingshen.court.gov.cn/

坐在家裡旁聽各法院審案

根據中共官媒的報導,任何人坐在家裡,點擊鼠標(滑鼠),就可“旁聽”全國各地法院的庭審直播。本報週五截稿時看到累計數字,大陸人民上網看法庭直播已達945億4197萬9762 次。

官媒報導指出,庭審直播能夠讓大眾對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過程的知情權、參與權和監督權,同時也能夠更有力地規範法官在庭審中的一言一行,從而達到通過司法公開、促進司法公正、提升司法公信力的目的。

立院研究:美、加、英、中 法院直播

(本報訊)法庭直播,到底有沒有正當性?立法院8年前曾經披露一篇專業報告指出,法庭直播已非創舉,美國、加拿大、英國,甚至中國法院審判過程皆有直播,我國如果要開放法庭直播,就必須修法。

至於法庭直播的優點以及可能需要顧慮的幾種因素,研究報告也有論述。作者是目前任職理律法律事務所的陳亮吟律師,這篇文章發表於立法院網站=>法制局=>研究成果=>議題研析。全文如下:

法院組織法 落實公開審理原則

主題:有關法庭審判網路直播之研析

(一)依據法院組織法第86條規定,訴訟之辯論及裁判之宣示,應公開法庭行之,此即所謂「公開審理原則」,民眾原則上均可自由蒞臨旁聽法院之審理,除非有妨害國家安全、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等例外情形時,法院得決定不予公開,例如在少年刑事案件、性侵害案件、家庭暴力防治案件、營業秘密案件、婚姻事件、民事調解事件等,相關法律均有規定得不公開審理,以保障當事人之隱私及權益。

雖然公開審理案件民眾可自由旁聽,但難免受到舟車勞頓、法庭旁聽座位有限等現實面之限制,例如味全油品案、馬英九前總統洩密案開庭時,旁聽席即一位難求,因為硬體的限制,致使公開審理原則無法完全落實。

監督:法官、公訴檢察官、律師

(二) 日前亦有立法委員在質詢時指出,過去被視為「祕密花園」的立法院朝野協商已經開始直播,美國、加拿大、英國,甚至中國法院審判過程皆有直播或紀錄上網,我國是否也應實施法庭審判直播?事實上,法庭直播的優點不僅在於突破時空的限制,落實公開審理原則,更是一個有效監督法官、蒞庭公訴檢察官及律師的方式。

本(106)年1月,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曾姓法官因在審理案件時,當庭對被告咆哮、恐嚇,為民間司改會提出評鑑案後,被司法院職務法庭認定無故辱罵當事人,嚴重影響法官形象,情節重大,遭判罰現職月俸總額10個月。

這樣的情形不止一例,諸如心有旁騖不專心於案件、違反詰問法則、過度介入當事人詰問過程、揚言羈押被告、謾罵受訊問人等等情形,如在法庭直播的狀況之下,人民得隨時加以監督,在一定程度的公眾壓力下,應可減少此類不當行為之發生,避免黑箱審判,讓司法環境更加公開透明。同時,透過法庭直播,民眾更能接觸法庭審理的實際運作,理解法官是如何做成判決的,減少「恐龍法官」的誤會,提高人民對司法的信任度。

全面網路直播 仍有待斟酌之處

(三) 當然,要推行公開審理案件之法庭全面網路直播仍有待斟酌之處,例如是否保留給當事人選擇直播與否的權利?出庭之證人會否因為直播而有案件以外的考量,而無法為完全之證述?當法庭上人手一攝影機或手機,會否影響法官的心證?更進一步,若將來採取陪審制,陪審員的隱私如何保障等等細節,均需要更細膩的考量以作成相關法令之配合修正。

修法:法院組織法第90條

(四) 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(以下稱本條文)規定:「法庭開庭時,應保持肅靜,不得有大聲交談、鼓掌、攝影、吸煙、飲食物品及其他類似之行為。

(第一項)法庭開庭時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應予錄音。必要時,得予錄影。

(第二項)在庭之人非經審判長許可,不得自行錄音、錄影;未經許可錄音、錄影者,審判長得命其消除該錄音、錄影內容。

(第三項)前項處分,不得聲明不服。

(第四項)」,本條文之立法原意係在維繫法庭秩序,規定法庭開庭除法院本身之錄音,必要時得予錄影外,原則上任何人均不得錄音錄影,以審判長許可為例外。

如要符合公開審理案件法庭全面直播之做法,宜修改本條文為以得錄音、錄影為原則,例外時才不得自行錄音、錄影,並授權司法院就相關細節修正或訂定相關辦法,以符合人民對司法改革的期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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